第六百三十一章:奖与惩(2/2)
他说:“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此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崇祯皇帝也批复准许,不过话却说的很简短:
“匠户来京轮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着工部重编勘合给付。”
这相当于极大减轻了全国轮班匠户的负担,工作量也缩减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释放。
但很快,崇祯皇帝又下发了严格的禁令。
“自崇祯二十一年起,各地匠户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者,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
“三次以上者,责令充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
在这期间,厂卫系统也开始对全国已有匠籍的匠户,居住地及亲族老小进行审查编册。
各地星罗棋布的番子们要协助工部、内官监等有司衙门,查清那些隐瞒不报的匠户,将其重新编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瞒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责当地官司按名勾解,若为户绝者,亦从九族之列,别选他人充补。”
若当年有失班匠户,朝廷还将派出监察御史和锦衣卫下放失班省份,专查此事,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的官员,一概予以革职处分。
之前宽松不少的优免政策和轮班时得到的额外福利,令听见的匠户无不是拍手称快。
但紧接着,崇祯皇帝呼之欲出的杀伐之气,却令他们不寒而栗,本朝对匠户的管理,也是历朝以来最为严格的一次。
当然,这次仅是对逃亡、失班匠户的惩处极其严厉,而非历朝以来对匠户的素不重视及苛刻,这在根子上不同。
决定好这一切后,崇祯皇帝又找来刘宗周,询问了景泰年曾短暂实行的班匠银制度。...看书的朋友,你可以搜搜“”,即可第一时间找到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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