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探望拉曼(2/2)
>“我不认识艾琳,但是我在贝琳达的信件中听她说过,她长得比我女儿还好看吗?你品位真是独特……”
“?……”费恩一脸懵逼的看着拉曼,他不清楚突然来句自己品位独特是什么意思。
“贝琳达在信中是怎么介绍艾琳的?她可是很性感的好不好!”
拉曼有些吃惊的看着费恩,显然在他的印象中,艾琳跟性感是挂不上边儿的。
“难道不是长得像卡车女司机吗?”
“……不,打扮一下可以当模特了……”费恩苦笑着对拉曼解释道。
拉曼有些不好意思的摸摸鼻子:“抱歉,我没有见过她……所以你是因为艾琳才愿意帮我的吗?确实不是因为喜欢我女儿?”
费恩无奈的点点头,这个人未免也太多疑了点吧。
“我发誓,拉尔森先生,我喜欢的是艾琳!”
拉曼松了口气,放松的对费恩笑道:“快把你的授权委托书拿给我签字,我女儿那么漂亮,不喜欢她是你的损失。”
所以,你到底是想让我喜欢贝琳达,还是想让我不喜欢她啊!
费恩在内心里哀嚎着。
ps:关于我国的刑事会见——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均规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不需批准;
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会见被告人。
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案件判决后,如果被判刑罚,可向执行机关申请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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