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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闻听道上辱郡丞(上)(1/3)

到得太守府门外,文太守、皇甫嵩、朱俊、费畅、韩亮、钟繇、郭图等人以及阳翟县令已经在了。荀贞、杜佑、郭俊上前行了个礼,入到队中。

街上一个小吏骑马奔来,下马急步上前禀报:“主簿已引刺史至某乡。”

刺史虽秩仅六百石,却是天的使者,是代表天监州部内郡国的,所以当刺史上任之时,州内所有的郡国都要派遣一吏到州界相迎。“旧典:传车骖驾,垂赤帷裳,迎於州界”。如今豫州战乱,汝南、陈国、沛国等郡国要么郡中黄巾肆虐,要么道路不通,这些郡国的守相没办法遣吏到州界相迎,所以只有刚刚平定了本郡黄巾的颍川郡遣了一吏去到州界处迎接王允,被文太守派去相迎的便是郡主簿王兰。

刺史乃是天派到各州部监察地方官吏的使者,文太守虽不必出迎,但也不能大模大样地坐在府中等,所以他召集诸吏在府门外相候。

不断有小吏驰马奔来,报告王允、王兰行到了何处,这些小吏都是文太守提前派去前边各乡、亭守候的,——由此也可见文太守对这次迎接王允的重视程度。按理说,文太守是太守,二千石,王允只是六百石,似不必如此,然而随从文太守等候的费畅、阳翟县令、韩亮、钟繇、郭图等吏,包括荀贞在内对此都并不惊奇,却是因为刺史虽仅六百石,权却极重。

两汉州部刺史之渊源可追溯到周朝,“(周)天使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到了秦朝,秦始皇帝并天下为三十六郡,每郡置一守、一尉、一监,监即监御史。监御史就是两汉刺史之前身了,职责与刺史相仿,“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此外还可以领兵。

到了本朝,因为郡国并立,郡国守相之权不如秦时之重,高祖乃减省监御史之制,到了惠帝年间,三辅多不法事,便效仿秦制,复遣御史监察三辅,其后各郡国“复置监察御史”。这个时候,这个监察御史还不是刺史,是秦朝的旧制,每个郡国都有一个,又到武帝时,武帝在全国置十三部州,不再往郡国派遣监察御史,而是改为每州派刺史一人,遂成定制。

在最早的时候,刺史的权并不算重,武帝给刺史规定了六条监察之权,其所监之对象只限於地方上的强宗豪右、州部内的二千石吏,其所监之事也只限於监这些人的不法之事,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之权越来越重,到了前汉末年,其权已下及州部内各郡国的县令长,县令长是黑绶,再下的县丞尉是黄绶,到了东汉,顺帝永建元年下过一道诏书:“幽、并、凉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刺史其权已及黄绶。县丞尉是最低级的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官吏,至此,刺史监察之权已经扩及到了州部内所有的“朝廷命官”。

本来,依照武帝的六条之规,刺史只有监察之权,只能监察二千石长吏措施是否得当,不能干预地方行政,但是,既有监察之权,为了能更好地监察地方长吏,一些刚强的刺史就开始插手地方政务,私自听取吏民的诉讼,积久成习,刺史干预行政也就变成了既定的事实。到得本朝,皇帝不但承认刺史有这样的权力,而且往往下诏书要求刺史亲预庶政,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行政举措,如“罢盐铁之禁”、修治河渠、赈济灾民等,通常在下达任务时“刺史、二千石”并列。有时候,刺史不仅是干越,乃至取而代之了,如也是在今年被拜为交州刺史的贾琮,到任后,因地方赋敛过重,兼是在兵凶之后,他就自作主张地“简选良吏,试守诸县”,这简直是把郡县长吏完全放到一边,直接处理郡县政务了。

相比前汉武帝时的刺史,本朝的刺史不仅监察范围扩大,可以插手郡县政务,而且弹劾专奏之权也加重了。本来刺史所奏之奏章,需要经过朝廷公府的覆案,“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案验,然后黜退”,如果刺史不法,则由公府弹劾,但到了本朝初年,覆案之权不再委任三府,“(光武)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於是尚书专擅於内,地方选举劾奏之权则转归刺史。并又在本朝,刺史又有了选举之权,“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末诏书:……,司隶、州牧岁举茂材各一人”,每年可举一人为茂材。

秦朝时,监御史有领兵之权,入汉之后,刺史没了领兵之权,然至本朝中叶,为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刺史又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安、桓等帝时不说,只说当今天在位的这些年,五年前,光和二年,巴郡板楯蛮叛,即曾遣御史中丞崔瑷督益州刺史讨之。

如上所述,本朝之刺史,首先,督查对象遍及州部内一切的朝廷命官,强宗豪右,诸侯王,其次,可插手地方行政,再次,有选举、劾奏之权,再再次,非常之时,有领兵之权,实际上已由监察官演变成了地方上的高级行政长官。可谓:州任之重,由来已久。

因此之故,刺史虽只有六百石,位下大夫,但二千石的文太守却没有自恃身份,傲慢相待。说起来,刺史六百石却能监郡国守相二千石,这却是天权术,“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是“以轻驭重”。刺史和守相,一个位卑,然有监察之权,一个虽受监察,然而位尊,彼此间小大制约,权力平衡,这样做可以避免地方上出现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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