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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第486章 关于元朝行省制度(二)(2/4)

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黄河下游则以沂蒙山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湖广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势。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总之,通过以上四项措施和政策,元廷实现了对行省的严格控驭和有效监督,使其诸权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专的范围或限度内。保持这样的限度,朝廷对行省就能始终处于以重驭轻、以内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则始终从属于中央,禀命和效忠于朝廷。正因为如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行省大体站在中央一边,主要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就不足为奇了。

上述政策的直接效果也是比较显著的。仕于仁宗至文宗朝的曹元用说:“方伯不敢专决大政,咨中书而后行”。换言之,时至元朝中后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决大政,必须咨请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终元一代,行省官还有两个动向颇值得注意:一是很少叛乱,二是生杀予夺悉听朝廷。元代行省官发动叛乱或自行举兵,约有三次: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陕西行省丞相阿思罕、平章政事塔察儿等发关中兵助周王和世琜夺皇位;(2)泰定末,河南行省平章伯颜举兵护送怀王图帖睦尔北上即皇位;天历年间,四川行省平章囊加台及陕西行省官党附上都泰定帝后裔,举兵进攻文宗政权。此三次反叛或举兵,均是以皇位争夺为中心的朝廷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而且多半是在皇位空虚之际,行省官各保其主所致,所以并不属于行省官坐大叛乱的性质。另外,行省大臣“不听沼”或“慢易中使”,皇帝往往会“遣官责之”或“命锁系问故”。顺帝至正五年,河南行省掾范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传圣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杀害行省平章月鲁不花、左丞劫烈等,被杀行省大臣竟俯首领死,未敢作任何反抗。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向人们昭示:行省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始终操于朝廷之手,行省对圣旨上命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任何怀疑或违抗之举。这与蒙古国时期大汗派一介使者赴千里之外处置将帅那颜的旧俗,是一脉相承的。

还需要补充说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问题。在元代文献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记载。如廉希宪以中书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制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诏;仁宗朝,康里脱脱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称:“吾陛辞之日,密旨许以便宜行事”。然而,迄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正如许有壬所云:“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许有壬从顺帝元统二年到至正三年担任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长达八年,对元朝制度应该说是了如指掌。他所说的“遵成宪以治所属”及“报可而后行”,显然与“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许氏任宰执时朝廷对行省的职权规定。换言之,迄许有壬担任宰执的顺帝朝前期,大多数行省官并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宪以治所属”,“中书报可而后行”。

至正十一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年,韩山童等领导的红巾军起义爆发,元统治者不得不对行省官的权力作出重要的调整。王袆《送申巡检之官序》臼:“至正十一年,海内多故,天子命勋旧大臣行中书省以镇外服,且以为去朝廷远,事有机速,不可律于常制,禀命而行。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盖今行中书,其位尊任重,视古方岳”。据此,“禀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后为镇压红巾军起义的非常之制。当时,拥有便宜行事权的行省长官,可以“承制”自行委任行省参知政事、都转运使等三品以上要职。明初人所云元行省权重之弊,很可能是针对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拥有的便宜行事权而言的。据《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一年以后获得便宜行事之权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邻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儿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纳失里、湖广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儿、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枢虎儿吐华、江浙行省左丞相达识帖睦尔、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于此,人们很容易联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里别、左丞崔斌因专擅被诛的情形。这与顺帝至正十一年后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成鲜明对照。而且还能帮助我们洞察“禀命而行”的常制与“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兴替、嬗变关系。

综观上述情节,行省之权大而不专,确实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权力结构上的基本属性。

权大而不专,还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减弱和向地方割据势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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