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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章 :你们认识我(2/2)

子看守着,年少的都有身孕,除生子令作小龟子,又有三岁女子,奏请圣旨,奉钦依由他,不的到长大便是个淫丶贱材儿。又奏,黄子澄妻生一小厮,如今十岁,也奉钦都由他。”

《奉天刑赏录》引《教坊录》,记载和这个差不多。这些笔记故事十分猎奇,宣传效果明显,什么淫丶贱材儿啊,着狗吃了啊,语言新鲜而且生动形象,但是否一定真实,还需要探究。

首先,乐籍制度始于北魏,《魏书。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犯罪者妻女为乐户,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惩罚制度,明代沿袭传统作法,籍没犯罪者妻女入教坊,明太祖朱元璋便“禁锢敌国大臣之孙妻女,不与齐民齿”,可见这是一种传统制度,并非成祖首创,也不能说明他特别无耻。

其次,教坊司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部门。在上面引用的笔记记载中,我们仿佛可以很容易的得出一个“妓院”的结论,但明代的教坊司,实际上是掌管宫廷礼乐的官署。《明史。志第三十七乐一》中记载:“太祖……又置教坊司,掌宴会大乐。设大使、副使、和声郎,左、右韶乐,左右司乐,皆以乐工为之。后改和声郎为奉銮。……及进膳、迎膳等曲,皆用乐府、小令、杂剧为娱戏。”

明代对于宫廷宴乐和戏剧的重视当然来自于元代杂剧的繁盛,所谓唐诗宋词元曲。受其影响,明代戏剧和宴乐都有极大的发展。教坊司作为国家礼乐机关,“统一负责天下乐籍的调配、教习与审核。明代以礼部祠祭司辖教坊司,以教坊司辖天下乐司及所在乐户,从京师到藩国到地方,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礼乐制度,教坊司也正式成为朝廷上宣下化的礼乐机构”。(李舜华:《礼乐与明前中期演剧概述》)

而教坊司中的女性,主要的职能是“女乐”,而非□。经后世演变,“妓”和“技”,“倡”和“娼”概念上渐渐开始重合,使得后人对教坊司的看法掺杂了一些想当然的成分,其实当时,此“倡”非彼“娼”。宋《集韵》:“倡,乐也”;明《正字通》:“倡,倡优女乐”。包括《汉语大词典》中也是这样解释的:“倡:(第一义舞杂戏的艺人。(第二义)娼妓;伎:指以音乐歌舞为业的女子”。

可见隶属教坊的乐人,的确是作为官方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主要行使的还是音乐职能。明朝中后期私妓开始发展,娼妓分为“在官”和“不在官”,倒是“不在官”的娼妓,在职能上有较大区别。“在官”的女乐必须受到种种音乐训练和规范,而不在官者主要以色娱人(程晖晖:《乐籍、妓籍、花籍之辨析》)。

一般研究戏剧和教坊司历史的学者们也多半认为,罪臣妻女入教坊,是作为“在官”女乐存在的,只是卖唱而已,在当时看来当然比较羞辱了,尤其是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多年的良贱制度之下,但和那些轮丶奸强丶暴之类的恐怖故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明朝的乐人也并非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地位低下,比如成祖就经常召“京城名倡”入宫表演(《坚瓠集》:“齐亚秀者,京师名倡,常侍长陵宴”),宁王朱权也得意洋洋的描写“良家子”演戏的情景(《太和正音谱》),丝毫不以为耻。【注明:内容参考一蓑烟雨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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