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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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说秦汉时期的税收制度还算是“有规可循”,那么在清朝时期的赋税制度,则是有些“肆意妄为”了:
其“摊丁入亩”可以说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利好性”税收: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
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
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
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
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明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以减轻贫民疾苦,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势在必行了。
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在原的军事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屡遭怀疑,这是来自那些意图复辟明王朝的“遗老”们的非议与讥诋。要彻底孤立他们,需要政治、经济双管齐下,政治高压震慑,即后人熟知的兴字狱;经济迂回徐进,先是频繁蠲免钱粮,继则“永不加赋”,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下层民众,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
时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圣祖玄烨已是武功治集于一身,自然也要彰显政绩,光大恩德。玄烨曾多次向臣下标榜自己的亲民爱民、体察民情。
如康熙四十二年,他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
次年,他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皇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雍正在其继位之初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
这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然而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朝政府把许多本来与田地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造成了更深的阶级矛盾。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摊丁入亩使占有大量田地富户们被加派到较之以前更重的赋役负担;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
摊丁入亩政策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
摊丁入亩政策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赋税史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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