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零章 《武经总要》的经验(8)(1/2)
除了军功赏罚方面,《武经总要》在军队的一些非战时的注意事项也有涉及以及进行相关的总结。请大家搜索看最全!更新最快的
或者是说,曾公亮虽然也并非是“传统”的武官出身,但是其对于军事方面的见地并不如同大部分官一样不知兵事。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有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敌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事宜。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马军,未见贼,骑十里,步十里。事非警急,不得辄驰走,以损马力。
(这一点主要是说,一般无法控制的战马,不能够分配给军官兵,因为若是战马将骑乘者摔伤甚至是致死,反而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
凡探候得贼事宜,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
凡将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粗,均劳逸,恤疾苦。
凡军,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及乐不得为悲凉之声。
凡军,**凌人不受羁制者,并当除去。
凡军行,住营三日外,并须教习武艺,缮备器械。
凡辎重,常令在军,不得在前后,恐贼偏攻。
凡阵破,不许捉生,恐因争竞以致军乱。
凡合战时,不许收贼器械军号错杂。
凡得被掠将佐及敌偏裨,并验问申奏。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生口,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高声。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士请纳器甲,须本营将校部勒同毕,不得前后自便。
凡军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馀并不许辄留。
凡军,除习武艺为戏外(如拔距、投石之类也),馀博戏并皆禁断。
符契之设尚矣,周武王问:“欲引兵深入诸侯之地,三军卒有缓急利害,吾将以近通远,从应外,以给三军之用,奈何?”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擒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有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军败亡将之符,长四寸;有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诸奉使行符稽留,若符事泄,闻、告者皆诛之。敌虽圣智,莫之能识。”然近代或用或置,沿革不同。
符长五寸,阔二寸,厚六分。面刻篆字曰:某处发兵符。下面铸虎豹为饰。分为二段,牙槽相合。右一段左旁作虎豹头四枚,左一段右旁开四窍,为勘合之处。先勘合讫,却将篆面相向合定,于侧向刻十干字为号。其弟一符,勘甲己字为合。第二符,勘乙庚字为合。第三符,勘丙辛字为合。第四符,勘丁壬字为合。第五符,勘戊癸字为合。左符,即全刻十干半字;右符,即依次刻甲己等两半字。右五段留京师,左五段降付逐道主将收掌。
凡主将所掌符契,专择一官为腹心典领。
本契长七寸,阔二寸,厚一寸五分。下面并题云:某处契。剖为下二段,段内为鱼形,并题一二三次第,下段内刻空鱼,为勘合之处。左侧题云:左鱼合;右侧题云:右鱼合。三段,下一段,三段留主将收掌,下一段付诸军州城寨主收掌。
传信牌宋大将石普言:北面抗敌行阵间,有所号令则遣人驰告,恐失计划,复虞奸诈,请令将帅各持破钱造牌,遇传令,合而为信。
字验旧法:军咨事,若以牒往来,须防泄漏;以腹心报覆,不惟劳烦,亦防人情有时离叛。今约军之事,略有四十余条,以一字为暗号:
凡偏裨将校受命攻围,临发时,以旧诗四十字,不得令字重,每字依次配一条,与大将各收一本。如有报覆事,据字于寻常书状或牒书之,加印记所请。得所报知,即书本字,或亦加印记。如不允,即空印之,使众人不能晓也。
死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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