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1章 商业发展思路(上)(2/3)
,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是故,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是故,官虚而莫敢为之请,君有珍车珍甲而莫之敢有,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诚以来。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知得正矣;审其分,****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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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子?士农工商》的内容可以看到,除非是拥有官职身份的人,无论是学者学子,农户,工匠以及商人,他们都需要为国家付出自己的利益代价。
这一点在某一方面而言,正好是证明了士农工商在《管子》当中,事实上是平等对应的下级阶层,而非高下之分。
在先秦时期,拥有官职身份的商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很快,这些拥有官职身份的商贾阶层,很快就被大商人阶层所取代:
《国语?晋语八》云:“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
在战国时期,大商人阶层甚至是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朝政运作。
就好比是吕不韦,他本身也就是大商人阶层的一员,而后来的赵国奸臣郭开,据说同样也是大商人阶层出身。
可以说,虽然在战国中后期已经逐渐出现“士农工商”的阶级分化,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大商人阶层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
……
而在吕不韦死后,当其时秦国已经初步实行重农轻商的国策,这一点可以从修改的秦律看出:
商人不能穿戴丝绸赘婿后父没有地位。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秦朝时期的三种人的待遇情况:
秦代,军人、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农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人身、财产、婚姻和单独立户的权利。但因为国家政策和社会观念,商人、赘婿、后父三种人的权利却受到限制。
国家推行“重农抑商”,认为农耕是本业,经商是末业,所以商人阶层受到歧视,他们可以积累大量财富,法律却禁止他们穿戴丝绸衣物、乘坐华丽的车驾,被称为“虽富无所芳华”。商人和他们的子女都不能从政做官,而且他们被发送边疆从事开荒活动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
赘婿和继父就更没地位了,他们婚后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子女随妻姓,丧失了自立门户的权利,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汉朝的商人地位实际上好不到什么地方: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手工业者为“贱民”。
汉朝初年,法律规定男子满15岁为成年人,开始交纳人头税;23岁开始服徭役,到景帝时降为20岁。达到法定年龄便具备了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开始承担义务。
但汉代是等级分化非常严重的封建社会,民事权利义务在不同身份的主体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分配。贵族、官僚不仅不用承担各种封建义务,还享有种种特权,占有大量田宅和奴婢。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田地,而且需要向政府申报财产,交纳财产税。如果申报不实,被人揭发,全部财产就要被没收,还要被罚戍边一年。
手工业者被视为“贱民”,与商人一样,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和国民资格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低贱的社会阶层,虽然汉代法律禁止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他们仅仅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被拿来买卖、转让、赠与,完全属于民法上物的范围,与牛羊无异。
唐朝的商人地位比起汉朝有部分提升,因为不少商人能够在积累地位之后,成为一个地主。当然,这一点还有一个不足之处。
《均田令》的规定,成年男女都可以无偿分到一定的土地自由耕种,国家赋税也比较轻。商人、赘婿依然不能入朝为官,一些来华的外国人却可以获得国民资格并参加国家组织的科举考试,而且考中的还可以做官。
宋朝应该是古代商人地位相对较高的朝代,很有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一点,商人为宋朝带来了相对较多的赋税收入,而让宋朝的赋税收入成为中国王朝之冠:
两宋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的范围随之扩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获得更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前代相比,宋代无地农民可以依照自愿的原则与地主签订租佃契约,租期届满,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租下去,享有租佃和退佃的自由权。
地主想卖掉租给农民的土地时,租地的农民是第一顺序的购买人。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人财产,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到了宋代,主人和奴婢之间也要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雇用契约。
雇主要按契约约定向仆佣支付工钱,仆佣甚至有权控告雇主。所以说原来的奴婢取得了主体资格,不再是“会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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