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2/3)
军军官为其首脑:(一)军务部。负责处理:需要陆军部长亲自作出决定的所有军务,陆军部人员和军事督导人员的事宜,图书和档案的管理,公开出版物的印刷,与军事授勋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总作战部,负责部队的编成和组织。按职能分设:
1.陆军局。负责管理:平时和战时组织,兵员补充(一、二级非现役后备人员),大规模战术演习,驻地变动,铁路系统,道路及桥梁建造,军事会议。
2.步兵局。负责下列有关步兵的特别事宜,步枪,步炮、工兵,铁道兵、空中领航机构、步校、要塞学校、军乐、轻武器靶场、军事训练和军事教育制度、军用图书馆,文书工作、统计工作。
3.骑兵局。负责下列有关特别事宜:骑兵,野炮和辎重、骑兵学校,兽医机构,宪兵部队、骑兵及野炮靶场。
4.工兵局。负责下列有关事宜:工兵部队,围攻战,要塞的建造、加固和维护,爆破器材,电报系统,爆破桥梁及隧道用的地雷,信鸽系统,工兵学校。
(三)军事经济部,下设:
1.财务局。由一位称为“实任战争枢密顾问室”的文官领导。
2.给养局。由一位同上职称的文官领导。
3.被装局。由一位军官领导。
4.“勤务局”。由一位军官领导,处理有关兵营、营舍,掩蔽所、军人教堂和公墓的问题,演习场地的维护,处理有关损坏私人财产的赔偿事宜。
(四)伤残军人管理局,下设:
1.抚恤金处。由一位军官领导。
2.救济处。由一位文官领导。
3.任命处。由一位军官管理,负责处理下列有关事宜:已退休军官(包括军士)的雇用,伤残军人学校,军人协会,判决书的执行,劳工与惩戒连队,军事审判,做礼拜,引渡,纳税,选举,征召花名册,军旗及队旗。
(五)军械部,下设三个局(各有一位军官领导):
1.轻武器局。
2.火炮局。
3.技术局。负责有关兵工厂或火炮制造厂事宜。
(六)马政局。由一位军官领导:负责管理巡回采购马匹委员会。
(七)医疗局。由陆军总参谋部的军医官领导。
陆军部主管军事总金库,骑兵委员会;负责检查野战炮兵、步兵学校、轻武器及弹药制造厂、军事兽医系统、军法学校;管辖组织火炮试验、轻武器试验和军医考试的各委员会;还主管骑兵学院,内外科军医学院、随军牧师、军事督导员。
还有一个是“人事局”,由一位高级副官长主管。该局是帝国总司令部组成部分之一,其职能无需在这里讨论,因它对研究后勤工作并不重要。
其次要考察的是总参谋部。它的首脑,即陆军总参谋长,直接隶属于德皇。
而仅凭这样的划分,并没有实际的执行力。而为了让这个划分得以实施并且发挥出相应的作用,普鲁士人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
“凡有关战时军队部署的一切事项以及大部队的统率,均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同时,他要与其他各部门配合,处理所有涉及部队作战条件和国家防务的问题。”
“铁道旅,还有空中导航机构以及军事学院,在涉及战争科学的一切问题上,均要听命于他。他负责监督参谋部军官的训练工作以及该部原有军官更高一级的培训工作。他每年一次向德皇呈报上述军官的名单,提出哪些参谋军官由总参谋部返回部队以及从部队调至到总参谋部工作。凡有关陆军部队的军事训练问题,陆军平时和战时的编成问题,以及陆军如何从平时转入战时体制等方面的一切问题,总参谋长均应同陆军部长经常交换意见。”
此外,总参谋长还应同各军团的参谋部直接交换意见。
陆军总参谋长有三名直接的助手,他们是“总参谋长与总参谋部各部门之间承上启下的中间主管。”
三名助手中,有一名是在总参谋长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的代理人。这些助手们代行总参谋长的部分职权,对某些次要事务作出最后的决定。
……
而普鲁士人对于军事后勤方面的重视,就在于一点:
每个军部和师部都设有军需部;军部军需长是军部军需部首脑。军部军需部是陆军部与下属专业补给部门之间的中间主管。军需长可直接同陆军部打交道,但仍听命于军司令官。
军部军需部的职责是:任命军需官,采购粮秣及制作面包的原料,采购布帛及制做军装和装备部队所需的其他用品,采购为安置部队(设营)所需的土地、房屋及生活用具;监督食品及面包烘房,监督供应部门军官的人事工作,监督兵营及医院的行政管理;协助管理有关军事教育和军事训练部门的基金和财产;处理有关军行政部门的动员事务和抚恤金事宜,有关炮兵和工兵系统的技术学校,以及有关军马管理站等方面的事务;因民政当局向部队提供住房、给养、饲料及运输工具而对其支付补偿费;处理机关人员、部队的军事经济事务,以及非师属部队或未分配到师军需部的非团队军官和官员的军事经济事务。
军部军需部设有:1.财务处;2.实物供应处(除被装外);3.被装补给处;4.“驻地行政管理处”;5.“医院行政管理处”。
此外,每一军部军需部还配属一名工程主任,负责在工程建筑事务方面提供专业咨询。
师部军需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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