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八章(1/3)
在眼下的张嘉师心中,他对于是否实行与连坐制度有着一定关系的保甲制度有着很无奈的矛盾心思。八??一中文?㈠.
对于作为一个后世的穿越者而言,他确实是很难接受这种对于他而言,本身并没有亲身接触过的相应法律,但是对于一个作为大秦帝国实际上的掌控者而言,保甲制度本身有着对封建统治的利好诱因。
张嘉师不能够接受保甲制度的出现,并且在某个意义上,削弱了连坐制度的影响,但是更多地对于他而言,自己的后代是否能够有效的管理好始皇帝交给他的秦帝国,让秦帝国得到更长久的传承,张嘉师很是苦恼。
眼下的秦三世嬴珣虽然没有正式亲政,他这个亲父还可以在一些方面作为秦帝国航向的掌舵人。而他也不是太担心自己的嫡子有着如同史书上所描述的昏君陋习。
在更多方面而言,他认为自己即使是能够影响嬴珣,甚至是能够影响嬴珣的孩子,但是更长远的事情……
张嘉师真的没有那个底气了。
他虽然不是执着于自己的寿命甚至是追求长生,但是他也不希望自己的努力在短时间内迅化为乌有。
在这么一个前提下,保甲制度的出现对于秦帝国在嬴珣一脉的统治,有着必然性。
……
保甲制度的出现,与著名的王安石变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保甲法》的内容如下: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
理论上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但是与王安石变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差不多的是,保甲法也同样有着“欺上瞒下”的扭曲现象:
熙宁三年(颁布保甲法后,又6续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的规定,将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的编制推行于各路乡村。据《宋会要》的《长编》卷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载:
保甲法开始时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分别减为五户,二十五户和二百五十户。]保甲是乡兵,宋廷为了实行“以丁联兵”,“与募兵相参”,主要采取“上番”和“教阅”两项措施。
上番是全国性的。熙宁五年(1o72),宋廷先后布两道命令,规定主户保丁轮流在各地巡检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千文,大保长三千文。在上番期间,“保正、长、保丁殴骂所辖巡检,依本属刺史、县令法。保丁殴骂保长、保正,加凡斗二等”,以建立严格的封建等级隶属关系。
上番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计逃日补填。酉点不到,不赴教阅,许小杖科决,不得过七十”。保甲上番的任务,是在巡检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
在保甲上番后,巡检司下原有的军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军士供役使。接着,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宋史》卷192《兵志》),县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样处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上番的时间并不统一,如陕西是所谓“旬上”,即十天为一期,而“河北、河东等路义勇保甲令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其上番人并半月一易”。
此外,北宋还对保甲上番颁了一项重要的修订,即“诸路五亩以下保甲更不轮差赴县尉、巡检司,仍免教阅”。
保甲在各地巡检司和县尉司上番,还限于维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并非作正规军使用,由于上番时限的短暂,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数量和规模不等,实施状况不一,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多少军事操练。因此,宋廷更加重视的,还是对保甲的教阅。
最早在熙宁四年(1o71),开封府已规定“农隙”之时,“保丁肆习武事”,经过校试以后,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
熙宁八年(1o75),又令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农闲操练,每年十月至来年正月,义勇保甲分批往州县参加教阅,每期“教阅一月”。后又将河北与河东的冬教时间改为每年十一月至明年二月(《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癸丑)。上番推行于全国,而教阅仅限于开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东和陕西,在这些禁兵的主要集结地推行保甲教阅,其用意当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丰时,宋廷又将陕西、河东和河北“五路义勇并排为保甲”,并实施“团教”和“集教”。
集教是将大保长集中教阅,开封府界设置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大保长学成武艺,转充教头,又对保丁实行团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据元丰四年(1o81)统计,开封与五路参加教阅的保丁、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达六十九万多人。
宋廷还专设提举保甲司,负责保甲的教阅事宜。
上番,特别是教阅,给保丁们带来非常深重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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