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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七章(1/3)

张嘉师本身并非没有想过如同明朝一样,将屯田制度几乎是覆盖整个国家范畴,而非是如同其他朝代一样,算是“有需要的话才进行屯田”的相关安排。?八一中文≤.

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明朝的屯田制度是相当失败的。这一点让张嘉师有一种望而却步的无奈。

而宋代时期的屯田规模在很多方面而言,也算是前无古人的。

但是与明帝国的情况相仿,宋帝国时期的屯田也有着非常多的问题。

宋帝国的屯田方式同样也有着需要才去做的情况。

而其屯田的主要位置与边患是相对的。这一点与之前朝代的屯田方式有着一定的类似。

北宋时期的边患,北有辽、西有西夏,所以屯田区主要设置在河北和西北边境,以军屯为主。同时在两淮地广人稀的地方设置一些屯田区。

根据相应记载,在宋真宗至道元年(995年),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建议在颍、宿、亳、寿春及河南境内的陈、许、邓、蔡等处,“大开公田,以通水利”,派地方长官兼管农事,进行屯田。

当时是主要江淮下军散卒和召募百姓充当屯田劳力,每屯1o人,人给牛1头,每人管理屯田5o亩,每亩大约可收3斛,屯田5万亩,每年可收获15万斛。七州之间置2o屯,每年可收获3oo万斛。经过几年努力,就能使“仓廪充实,可省江淮漕运”。

宋太宗采纳这个意见,派大理寺丞皇甫选、光录寺丞何亮“按视经度”。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建议:“募民垦田,官给耕具种粮,五年外输租税”,进行大规模营田。当时皇甫选等考察到宿、亳、陈、蔡、邓、许、颍等七州的荒田共2o余万顷,与陈靖建议兴置京东诸州荒田招召人户耕种的意见是一致的,于是皇甫选等上书,请将所考察到的七州荒田,交陈靖一并处置。朝廷任命陈靖为劝农使,负责七州的“劝民垦田”。这些措施实行不久,因一部分大臣的攻击,而停止。

咸平年间,大理寺丞黄宗旦建议召募民户,垦复颍州陂塘荒地15oo顷。百姓应募者有3oo多户,免其租税和徭役。北宋时期,安徽境内的屯田事业,在朝廷上议论的多,实际贯彻的少,造成时兴时衰,效果不大。

二、南宋屯田南宋对屯田和营田是很重视的。军屯负责人以大将兼任,民屯负责人以地方长官兼任。南宋定都临安偏安江南之后,安徽境内成为重要的屯、营田区。绍兴二年(1132年),减淮南营田岁租三分之二,三年复旧;三月,淮南营田使王实,收集闲田3万顷,分给六军耕种。“淮南东路提刑兼营田副使王实,被旨措置营田,劝募人户或召募军兵请射布种。今相度先将根括到江都天长县未种水田16969顷,6田1356o顷,分拨诸军,趁时耕种”。

这就是由国家调拨军队,耕种营田;十二月,命孟庾同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经划屯田。这一年淮南营田司募民垦荒,每顷收15斛。宣谕使傅崧卿认为这收得太重了,所以百姓回来垦殖的甚少。于是朝廷“诏损岁输三分之二”。也就是降低到每亩每年只收5升,也有每亩收6升的。南宋承佃的屯田和营田定额租课,每亩从5升、6升,一直到高达3斗,不同地区在不同时间里,定额颇有出入,但大体上都在这一幅度之中。

绍兴三年,左司员外郎张纲等“被旨委都司检详官参照陈规申请营田并臣僚献议”制订了十五条,其中第十条称:“臣僚上言……本朝于京西、淮南屯田,人授百亩则太多,裁为中制,可人授二十亩,如充国之议,一家五人同授田,亦足以得百亩”;十月七日,江南东西路宣谕刘大中言:徽州“上等每亩至税钱二百文,苗米二斗二升”,“惟婺源一县不曾增添,每亩不过四十文”。

绍兴四年五月,“诏淮南帅臣兼营田使,守令以下兼管营田”。同年,浙西安抚使沈晦建议实行军屯,“令镇江、建康、太平(今当涂县)、池(今贵池市)、鄂五郡,各有兵一、二万。以本郡财赋,易官田给之。敌至,……五郡合击……自乞分兵二千,及召募战士三千,参用昭义步兵法”。

绍兴五年,邵彪指出:“淮南人户逃窜,良田沃土,悉为茂草”;十二月,命两淮等地帅府参谋官一员,提点屯田。绍兴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千,分五年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浚、岳飞、吴阶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迁宾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狱李采宀,及王弗皆言屯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

当樊宾、王弗主管江淮屯田时,都督府制定十二项规定,其中有一项特别强调“不得强行差抑”。这显然是反映了当时确实存在着“强行差抑”的客观事实。这十二条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逐县种及五十顷已上,侯岁终比较,以附近十县为率,取最多三县,令尉各减二年磨勘。其最少并有闲田不为措置召人承佃者,并申取朝廷指挥,知通计管下比较赏罚”;“收成日,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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