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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在国历史,苛捐杂税可以说是税收繁重的一种最为直观的描述。
而杂税这一种顾名思义是一种严格来说与正式的税收有着很大区别的赋税范畴。
杂税亦称“杂征”、“杂赋”。旧国对正税以外的一切苛佃税收的总称。如清代以田赋、丁银为正税,对其他各税如盐课、茶课、榷酤、牙帖、当税、契税等,统称杂税。
但是在秦帝国时期,应该也出现了一部分杂税的范畴:
《事物纪原?利源调度?杂税》:“周衰之末,诸侯以强霸相尚,兵革不息,故费博而什一不足,此杂税之法所由起也。”
但是秦帝国的杂税详细记载并不多,而在汉朝时期的杂税范畴是否沿用秦帝国,依旧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汉代的杂税较著名的有三个,一个是贳贷税,一个是缗钱税,最后一个则是家畜税。
贳贷税指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所得利息所课的税,相当后代的利息税。
汉初,手工业和商业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些颇有实力的工商业者,如贩运商人、子钱家等等,财富益愈积聚于这些人手,在以本守末,购置土地以外,放高利贷成为当时很重要的一种行业。高利贷的规模很大,利息也很高,年息甚至100,这不仅使一般借贷者常常无力偿还以致卖妻鬻子,甚至一些达官贵族也要求助于他们。财富过份集于少数人手,势必成为社会不稳定和统治不稳固的因素。
景帝末年,开始对高利贷放贷利息加以限制,规定年息不得超过20,同时对所获利息征收6的收益税武帝时期颁行算缗令后,贳贷税遂并入缗钱税,课征标准改按本金计算,即按高利贷本金的6征税后算缗废止,而贳贷税继续推行至汉末。
贳贷税目的在于限制财富过份集,抑制高利贷对百姓的盘剥,但通观整个汉朝,此目的并未达到。
在汉代,商人势力很大,他们凭借冶铁煮盐,或巧取豪夺,积累了大量金钱,然后把这些钱出借,以获取很高的利息。为典型的高利贷者。
汉代的高利贷利息很高。高利贷者有时乘天灾税苛之际,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还二百。由于利息率高,剥削残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贷剥削的人,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困境。
汉代的工商业兼高利贷者,通过苛刻的债息,获得了大量的财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时也不得不向他们借债。由于借债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贷者转瞬之间成了亿万富翁,如《史记》记载的无盐氏、宁成等都属于这种人。
汉代统治者对高利贷也作过一些限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据记载,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新,都因“取息过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官储规定放债利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史无记载。
除了限制放债利率外,官府还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课税,这是贳贷税。贳贷税的税率,在缗钱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缗钱令发布后,则要对其本金课以百分之六的税(二千钱一算),据此推算,缗线令前的税率不会超过百分之六。
由于高利贷能致巨富,在汉代,一些王公贵族也参与放债取息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不向公家纳税。汉王朝对偷、漏税款的行为大力打击,偷、漏税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论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因放高利贷不交税,利息又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后来遇赦才免除刑罚。
缗钱税,对商人手积存的缗钱及货物所征的税。缗为丝绳,用以贯钱,一千钱一贯,缗钱税是按贯征税。
汉武帝时期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国家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而商人积货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汉王朝乃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
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的现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家畜税起源不可考,然武帝时已及于六畜,按口计税。
……
而山泽税即对取自山泽大川财务所征收的税种,类似于目前国家征收的资源税。在古代,山泽之财富属于天子所有,因此禁止民间采伐。但是有的人民不理皇家禁令,偷偷山伐木采铁,下海煮盐捕鱼。对此,政府不得不在“盗贼”经过的地方社卡收税。
周后期,开始对山泽征税,设官掌管对金、玉、锡、丹青等矿产品的戒令和税赋征课。秦汉之际,凡在山林砍伐竹木,开挖矿藏;在河湖及官有园囿采摘果实、猎取鸟兽、捕捞鱼虾等,均要课征山泽税;对官有园林苑囿池泽,凡贷与百姓种植、采捕者,则征地税或租金。汉代定制这些收入归王室;但赐予诸侯或公主、勋戚作封邑的园囿,赋税则由封君征收,供充私奉养。王莽新朝实行“五均六”,对取自山泽的产品,以及工匠、商贾人等,均令各自申报,除本计利,缴十分之一的税。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山泽之财,时而允许百姓开采,政府征税,时而实行专卖;东晋时,一度出现“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此后杂税逐渐增多,原属于山泽税的主要课税物品,如鱼、盐、茶、矿产品等,先后变成专门的税种,而山泽之赋的提法不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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