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章(2/3)
麟角。但是对于这种说法,张嘉师就只能表示呵呵。
也许在清朝时期,土地兼并的头领者的土地占有数量不少,但是这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清朝用于供养旗人的土地事实上不在少数。
清朝入关之前,由于“地土未广,民力维艰”,满族八旗除了“三丁抽一”、当兵打仗外,还要负担极为繁重的名目众多的差徭.清太宗皇太极曾对汉官说:“满洲差徭之多,实逾尔等(汉官)三十余项也.”旗人的负担如此之重,生活之艰辛就可想而知了。
但入关后,清廷对旗人在生活上给予多种优待:“国朝列圣之厚八旗者至矣”。
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发给口粮赡养家属:七岁以上就给予全粮,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为他们不劳而食,坐享其成,如“待哺之鸟”。
顺治二年,清廷又制定了赈济八旗的条例,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由于八旗兵丁离开了东北故土,加以军事职能的加强,为了使八旗兵丁冲锋陷阵而无“后顾之忧”,清统治者实行计丁授田的“圈地”政策,“圈顺天、永平、保定、河间之田”,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五年,在北京周围五百里的几十个州、县,进行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圈占田166838顷。
仅顺治四年正月一次圈占的畿辅四十一县沃土就多达99.3707万顷,这种圈地活动一直延续到康熙二十四年。
除八旗贵族占有的皇庄、王庄以外,“顺治元年十月户部奉谕: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凡殁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概行清查……三年三月,议定此项钱粮照数永免。
据乾隆六十年田数,内府三旗庄田一百二十七万八千八百亩。宗室庄屯田一百三十三万三千八百二十七亩。”
八旗各军也分得了大量的份地,“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给地一千四百零六万六千八百六十二亩,初以圈地卖与民人者。雍正七年,官为取赎,其官赎之田。乾隆四年,议许壮丁具呈领买,其价银以五年钱粮分限扣交。壮丁领买者,限以五饷,计三十亩。其五饷之价,上地银四十八两,二等三十八两,三等二十八两,四等地十八两,荒地十二两。”
按照规定,当时,“每壮丁分给五饷,饷六亩”。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旗丁所获得的都超过或远超过此数。因为“凡圈民地……所至村庄,相度吠亩,两骑前后率(户)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饷……饷者,折一绳之方广,其法捷于弓丈。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
和关外情况不一样,清统治者采取另一办法,就是给八旗官兵发放俸饷,旗人的俸饷“按月支领,如遇闰月,照兵丁例,一体支给闰饷。”到康熙九年,八旗前锋、护军、领催和披甲的月饷基本上固定在四两和三两的标准上,“
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步兵月支银一两五钱。米三仓斗。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银六钱。”“马甲每月给银三两,护军每月给银四两。皆每年给米四十八斛。核其数则数口之家,可以充足。”
不仅如此,为激励八旗官兵的斗志和免除其后顾之忧,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去世之后,其遗孀也有相应俸银或饷银,“官员兵丁亡故之后,不论其妻之岁数,皆予以俸禄、钱粮。”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佐的孀妇,每年可领取其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别为52.5、40、30两;领催、前锋、马甲、步甲的孀妇,每年也同样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分别为24、24、18、9两。对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每人每年给食赡银12两,并随月支领,“养赡终身”。
清廷对旗人可以说,“恩赉频施,无不周备。以天下之正供赡养兵丁,如此外再欲加增钱粮。”作为八旗兵饷的另一种形式就是粮米。按规定,驻防马甲之米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称“本色”;一种是把米折价发白银,称“折色”。
“前锋、护军、领催、马兵每岁给米四十六斛,步兵二十二斛”。这些固定的粮饷叫做“坐粮”。临时打仗出差,还可以领取一份数额约略相等于“坐粮”的“行粮”。
顺治十三年,福临谕户部:“向来定制,凡披甲者皆给月粮。若当出征,及有事差遣,因有行粮,其月粮止给一半。朕念披甲人等所有家口全赖月粮养赡,况出征、差遣均属公事,方欲其为国用力,乃复使有内顾之忧,深为可悯。以后披甲人虽出征、差遣,其在家月粮仍准全给。”
当时的八旗士兵生活比较优厚,当时人称其为“铁杆庄稼”。在八旗士兵中,四分之三以上的旗兵是前锋、护军和马甲,步兵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弱。以当时的物价作比较,旗兵的饷银和饷米是很高的。工部在东直门为旗兵盖房,“每间面阔一丈,进深一丈五尺,檐柱高七尺八寸,五檩铺苇箔成造,每间需用银二十两零二分。”以此推算,一名护军五个月的饷银就可以在东直门外造一间房,一年的饷银可以造两间多房。
除了银、米以外,还有马乾一项。清廷规定,驻防兵丁每人需养马三匹,遇征调时一匹乘骑,二匹载军装餐具等物品。但实际上各驻防处规定的养马数目也不一,多者三匹,少者二
第2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