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章(3/3)
匹。凡养马匹者,不仅有饷银,“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还要由政府发给草料,“支领草料大料,月分每日草二束,料三升。小料月分每日草一束,料二升,每束升折银七厘。”这种草料亦有“本色”与“折色”之别。以绥远城驻防为例,马甲为“每名二匹,每名岁支七个月豆六石三斗,草四百二十束,共折银一十四两三钱三分二厘五毫,二匹共折银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一般而言,“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草干银六钱。”驻防旗兵的饷,包括饷银、岁米、马干等几种,又依等级、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
总的来说,从顺治朝定例以后,康熙朝又有几次提高,后来基本不变。
就驻防八旗的主要收入,即月饷和岁米两项来说,有清一代有明确的定制:驻防领催、前锋每岁每名饷银36两,马甲每名24两,炮手24两,匠役和步甲各为12两。这是一般标准。可以说前锋、领催,“计其所得,已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
八旗官兵告退以后,还有抚恤金。“前锋、护军、另户领催、披甲人等,有患病伤残及六十岁以上年老告退,曾在军前打仗得有军功者。该管大臣等详查验明,无论有无房产,可倚度日,子孙有无钱粮,俱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养余年。”
清廷对八旗兵丁采取“一切承包”的办法,在驻地为他们用官费建造房屋,并承担此后一切维修费用。
遇红、白事,官方给予一定的赏银和抚恤银,“凡兵丁红白事请赏者,该旗营一面具册结呈报,一面知会生息店,左司协领同管生息中军副将着一员亲赉送验,给发承领。水师营生息店利银不敷赏给,该营协领详请于在城生息店内,每次拨银一百两,以为预备赏给之用。”
“世宗宪皇帝为赏给兵丁红白事件之用,故每旗发帑金十万两,交给该旗王大臣酌量经营。”
“八旗护军、校骁、骑校、前锋、护军、领催等,喜事拟给银十两,丧事二十两。马甲等喜事拟六两,丧事十二两。步兵及食一两钱粮之执事人等,喜事拟四两丧事八两。”
迁移时,政府为其置办沿途一切用度。“各处一年更换之员,令其驰驿其一年内,如何使其不至拮据之处,交部查议具奏。经兵部议覆照依该员品级,按日支给廪给口粮等。”
在清前期,旗人的生活是相当宽裕的,如世宗所言:“古来养兵,无如圣祖养育满洲兵丁之重者,不惟每月所得钱粮倍于绿旗兵丁,且一年所得之米亦可养家数口。”有时候皇帝还给予大量的封赏,雍正四年,“八旗大臣等议覆,现赏给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二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三两。副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粮一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二两。查骁骑参领等,现今所得亲丁钱粮一两,一年三季所得米二十四斛。副参领等原无亲丁钱粮米石,今蒙皇上施恩赏给参领等增银五钱,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将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按月折米价银一两。每月共给银二两五钱。副参领等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不准给折米价银。”
清代旗兵的经济待遇正如魏源所总结的:“我朝用兵,异于前代者有二:曰兵数少,饷数多也。”其目的在于,通过高俸让士兵“赡养其身家,俾得一心肄习武艺,咸成旅。”
清代的统治者本以为,建立了这样一套以官俸、兵饷、土地收益为三大支柱而又相互补充的优惠制度,便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级旗人的生计问题,“规模宏远,立极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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