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七章 唐朝的畜牧业相关律例(上)(2/3)
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主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谓身自借用,若转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或借数少而日多,或借数多而日少,计庸重于借罪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累赃为坐。“驿驴,加一等”,谓借即得杖六十;计庸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其车船、碾硙、邸店之类,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计庸赁,各与借奴婢、畜产同。律虽无,所犯相类。职制律:“监临之官借所监临及牛马驼骡驴、车船、邸店、碾硙,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计借车船、碾硙之类,理与借畜产不殊,故附此条,准例为坐。
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
即私借驿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法”,谓计驿马之庸,当绢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准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是故,驿长借人驴马,得罪稍轻。“各减一等”,谓“借驿马驴,加受所监临财物一等”,今驿长借人驴马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同,罪止杖一百。
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偿所损。若官畜损食官物者,坐而不偿。
(在唐朝时期,“公车私用”可是很严重的,甚至是起处罚狂犬咬人的一些范畴还要严重得多,好是驿站的驴子假如被驿站的主官私自外借出去,被人知道的话,那么以监守自盗罪再加一等处罚。而这个处罚应该是借出去的主官以及借驴子的人都得一起处罚。)
谓放官私畜产,捐食官私之物,损食虽少,即笞三十。若准赃得二疋一尺,合笞四十,是名“计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谓非故放,因亡逸而损食者,减罪二等。“各偿所损”,既云“损食官私之物”,或损或食,各令畜主备偿。若官畜损食官物,坐而不偿。公廨畜产损食当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偿;若损食余司公廨,并得罪仍备,一准。
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
从库藏出,依式“五品以,皆不合搜检”。其应搜检而不搜检者,防卫主司笞二十。以不搜检故,而致盗物将出,计所盗之赃,主司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谓库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觉人盗物者,减盗者罪三等。持时,谓当时专持更者。假有不觉盗五疋绢,减三等,得杖八十之类。
主守不觉盗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
“主守”,不限有品、无品,谓亲主当库藏者。不觉有人盗物,准绢“五疋笞二十”,不满五疋,未合得罪。“十疋加一等”,八十五疋杖一百。“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一百四十五疋,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谓防守、持更、锁闭、封印乖违不如法,而致盗者,“各加一等”,谓防卫不如法,有人从库藏出又不搜检致盗,不觉加一等,谓止减盗者一等;夜持时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止减盗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五疋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谓防卫主司,并夜持时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纵盗者,并各与盗者同罪。称“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之例。
即故纵赃满五十疋加役流,一百疋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
国家库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盗,得罪重于盗者。名例律“与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于库藏条特生此例:故纵赃四十九疋以下,与盗者罪同,不合除、免;满五十疋,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疋,绞。此谓故纵一人之罪。若故纵频盗及众人盗者,各依累倍之法。“若被强盗者,各勿论”,谓被威力盗之,非能拒得者,勿论。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
“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褥之类。事讫,十日内皆合还官,若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停留总过八十日,罪止杖一百。因而私服用者,谓吉凶事过以后,别私服用者,每加一等,过八十日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
(借官府的东西假如丢失,在之后若是向相关人员“备案”,那么只需要赔偿没啥大问题,但是若是故意隐瞒,最终事情败露,那么不是赔偿那么简单了。)
假请官物有亡失者,若于请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备偿如法;不自言失,被人举者,以亡失论。依杂律:“亡失官物者,准盗论减三等。”又条:“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故得亡失之罪,又备偿之。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记,以盗论;有记,准盗论;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
“监临主守”,谓所在之处,官物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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