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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一个楚国人眼中的大秦帝国(下)(1/3)

景攸在成为一个长城戍卒之前,本身就是在一个在楚国灭亡之后,返回故里的楚国廷理(负责掌管楚国刑狱的官员)的教导下,学习一些楚国的律令以及文字。

但是在随之而来的大秦帝国推行统一文字的国策之后,景攸在这方面的学习变得有些偷偷摸摸。

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在随后的《挟书律》的颁布,一旦被人发现学习楚国本身的文字甚至是法律的话,会遭受到很严重的处分。

当然,族诛什么的,笑一下就好,因为哪怕是在泰山封禅的时候被所谓的博士们落了面子之后,始皇帝最终还是没有举起屠刀。

只不过汉代学者屡屡把“挟书律”与秦朝的短命相联系。

秦自商鞅以后,法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亡国之恨和秦朝的高压政策,激起了六国遗民的怨恨。加上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思想的余波,各种思想包括对秦不满的言论仍在社会中流传。

秦相李斯进言:“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趋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他上书建议秦始皇:“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由于秦法极端残酷和酷烈,“焚书”、“坑儒”、“挟书律”等残酷的思想****手段也无济于事,反而出现“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的局面,使秦王朝迅速走向了崩溃,最终以“暴秦”的形象载入史册。

为了避免重蹈秦之覆辙,汉代士人不断反思秦亡的原因。他们认为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完全抛弃了古代圣王重视礼乐教化的传统而专任刑罚。西汉儒学宗师董仲舒认为古代圣王治理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秦??????重禁文字,不得挟学,弃捐礼仪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大意为秦朝却一反先王的做法,采用申商韩非之说,严法治国,禁止私学和民间藏书,使人们逐渐抛弃礼仪传统而轻于犯法,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东汉思想家王充的看法与此相似,“始皇前叹韩非之书,后惑李斯之议,燔五经之文,设挟书之律……殄贤圣之文,厥辜深重,嗣不及孙”,他认为秦朝焚烧五经典籍,禁止民间藏书,极大地破坏了圣贤所确立的优良传统,使秦朝的统治无法长久持续下去。实际上,汉代士人并不反对统一思想,比如董仲舒就提出了“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的著名建议。不过他们主张采取温和、诱导的方式来教化百姓,对秦王朝粗暴的行政强制手段非常反感,因而往往将秦朝的短命与它推行的诸如“挟书律”等暴政行为联系起来。

面对这种观点,张嘉师只能够表示:你们家的刘邦跟刘盈实行《挟书律》的时间,并不比大秦帝国短多少,你们这种选择性无视,算是好事么?

但是相比起这个小事情,景攸却能够对比出楚国律法与秦律之间的巨大差距:

……

楚国律法哪怕是在后世有出土竹简,都算是散失不少。

但是观其部分内容,就可以看到楚国律法的局限性:

楚国最重要的根本大法是“国典”。《国语?楚语上》记:“刑在民心而藏在王府”,这就是所谓“国之典”。宪令是国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战国时,屈原被怀王委以重任,“造为宪令”。

楚人将各类法律条文编辑成书,命名为《鸡次之典》,吴人入郢,将楚国法律简策破坏殆尽,幸得蒙谷深入大宫,背负鸡次之典从水逃出。楚昭王复国后,蒙谷献出《鸡次之典》,使楚国在“五官失法”的情况下又回复到了百姓大治的局面。楚人有种类繁多的法律文书作为执法的依据。

如楚文王时制定有《仆区之法》,这是一部关于惩治窝藏罪的刑律。《仆区之法》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楚庄王时,有关王宫禁卫的法规称为“茅门之法”,茅门楚王宫宫门之一。《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雨留]者,廷理斩其辆,戮其御。”此外,还有入宅之法,即没收罪人的房屋等财产。

如《战国策?楚策一》所记郢人请宅卜罪事,即属此例。相坐之法,即一人得罪,刑及妻、子等亲属。楚国有专门关于楚王遗体保护的法令,规定:“丽兵于王尸者罪”,以兵器伤楚王尸体者,诛杀无赦,且刑及三族。公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因吴起变法而受损的楚国贵族乘机发难,在射杀吴起时兵器并中楚悼王尸体而犯下重罪,因此依法夷宗而死者,竟达7o余家。

楚国所使用的刑罚,计有灭族、烹、车裂(或称支解、辕、磔)、斩、宫、刖、劓、墨、笞、鞭、贯耳、梏、囚、放、没为官奴等。如此众多的酷刑,让当时人也为之惊叹。楚康王时,蔡大夫声子至楚,与令尹子木会谈,言及晋楚两国政事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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